会议专题

我国批准海牙公约的必要性分析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批准海牙公约的必要性问题,其一,我国实行的互惠原则能否在我国与外国之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上起到积极与有效的作用;其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能否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起到真正的作用,并可以进行推广以便与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签订,从而使海牙公约事实上在我国变得不再具有必要性;其三,在外国人尤其是外国法人在我国加强投资从而在我国有足够的财产、那么我国法院判决可以在我国境内得到执行、因而无须向外国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情况下,我国批准海牙公约是否必要。

海牙公约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判决承认

王吉文

厦门大学法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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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80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