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一样,同属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2006年《司法解释》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补充规定,但由于其是对《仲裁法》的解释,不可能改变原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因此维持了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内外有别”的现状。本文将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涉外仲裁 仲裁裁决 裁决撤销制度 司法监督
姜茹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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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