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新论
笔者提出的这种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的观点,既克服了司法权论和契约论就商事仲裁的司法性和契约性各执一端的不切合实际,又不同于自治论的脱离国家立法现实的理想主义。互动论强调的是仲裁的民间自治性与国家干预性的动态结合,司法的强制性支持着仲裁事业的发展,通过监督又保证着仲裁的公正,而对仲裁原生于民间的自治性的维护又保持着仲裁至高的效率价值,从而形成了仲裁的司法性与自治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效应,正是这种互动既保证了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又推动着仲裁立法的不断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 民间法 国家法 互动论
姜世波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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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937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