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销商事仲裁裁决之承认与执行实证研究--以Chroma lloy案为例对《纽约公约》的适用分析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项的措辞“may”赋予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以自由裁量权,而第7条“更优惠权利条款”显然渗透着不得剥夺申请人适用承认与执行地国内国法或该国参与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权利的强制性的立法意图。但缘于对条文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各国均以本国内国法来权衡应否承认与执行己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随着各国对仲裁持支持与鼓励政策,在商事仲裁国际化进程不断纵深发展的基点上,各国法院对仲裁所实施的监督标准在国际经济交往当中也会趋于协调、融合与统一。
纽约公约 商事仲裁 仲裁裁决 裁决承认 监督标准
李沣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11-111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