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破产管辖权中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以Eurofood破产案为例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就跨境破产管辖权专门作出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只能依据一般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实际的主要利益中心并非对应其主要办事机构或者注册地。因此,我国不妨参照示范法和欧盟条例的规定,在确定破产管辖权方面引进“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这一概念,这无疑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和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跨境破产案件 案件管辖权 破产程序 债务人 主要利益中心
肖静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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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1171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