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本文力求证成:美国纽约州判例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源自背离比尔(Beale)冲突法规则的需要,基于分割方法分析相关法域的“法律适用兴趣(governmental interest)”是界定“最密切”与否的通常做法,晚近的判例法逐渐将该原则具体化为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里斯的冲突法理论和《第二次重述》中为一种过渡性方案,里斯更侧重于政策分析和规则细化;美国权威学者大多对最密切原则持批评态度。为此本文从四方面展开论证:首先分析美国判例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分析该原则在里斯的冲突法理论和《第二次重述》的地位,最后展示美国学者的评价及笔者的观点。
冲突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渊源 判例法
许庆坤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7-77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