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冲突法上的识别与识别冲突--兼及冲突法制度本身的不足

  识别是冲突法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冲突规范并进而确定作为一个抽象概念的准据法。基于这一立场我国学者视野中的识别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对本国冲突规范的解释。英美一些学者认为,识别的目的除了确定冲突规范和作为抽象概念的准据法外,还包括确定本国或准据法所属国一些特定法律规范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基于这一立场分析,在这些学者的眼中,识别的对象除了法院地本国的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准据法所属国的某些法律规则。本文详细分析了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识别冲突、识别目的及对象进行了探寻,指出识别的本质及冲突法制度的不足。

冲突法 识别冲突 法律制度

闫卫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

北京

中文

97-105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