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晚近发展

  本文拟对“统一论”和“分割论”的优劣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的有关实践作一探讨。最后指出之所以出现统一论和分割论并存,主要是因为,无论是统一论,抑或是分割论,都有其生命力。统一论有利于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确定性,易于操作,分割制则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复杂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兼采统一论和分割论可以使有关立法相得益彰。

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 统一论 分割论 立法完善

李先波

湖南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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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30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