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2008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评述--兼论大陆地区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制定于1953年,至今已施行了55年。2008年7月台湾“司法院”通过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并提交“立法院”审议。此次修改幅度之大,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如同颁布一部新的法律,值得研究。本文从新旧法律在体系上、结构上和新增条文的变化上进行分析,特别是对“修正草案”的新增条款作一梳理和评述,以期对大陆地区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模式提出若干建议。
涉外民事关系 立法模式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
林燕平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2-36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