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海牙公约》及我国的信托法律选择规则立法

  《海牙公约》采用了许多新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例如通过对信托特征的详细描述及准据法适用范围的界定等减少了识别冲突并最终放弃识别,分割方法的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信托关系适用中的特殊规定,“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以及基于利益分析学说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实体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政策及其价值判断的重视等等。这些规定代表了信托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趋势,对我国的相关国际私法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海牙公约 信托法律 立法完善 法律适用

戴庆康

东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

北京

中文

574-581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