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侵权责任法法典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的设置需要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本身特性,也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典本身所具有的要求。以行为中心模式与诉因中心模式来主导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具有弊端,以损害中心模式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典本身的特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制定,需要合理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遵循满足层级性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损害的一般规定、损害的救济、损害的抗辩、损害赔偿的逻辑来确定侵权法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 法典体系 模式选择 体系设计

屈茂辉 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上海

中文

1-10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