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法典体系的开放性

  开放性是民法典所应具有的属性,也是民法典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系的开放性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具有重要的功能。民法典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都应保持开放性,前者主要表现为民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后者主要表现为处理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以及民法典渊源问题。

民法典 法律体系 开放性 法律适用

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上海

中文

52-59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