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人格的双重内涵及我国民法典的保护模式选择
人格具有双重内涵,即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主体意义上的人格在现代民法中被表述为权利能力,它源于德国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伦理人概念。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概念源于雨果·多勒鲁斯,经过19世纪法学家的发展,成为现代人格权理论的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应当对两种意义上的人格分别予以保护,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
人格 民法典 权利保护 保护模式
杨代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6-84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