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否采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与宁红丽教授商榷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民法 物权变动 行为模式 法律制度
刘耀东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11602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85-91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