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物权法 理论体系 物权客体 自然属性
杨立新 王竹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27-136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