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差序格局
农地征收实际涉及的私人利益主体有四:官员、开发商、村官、村民。在这四类具体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的利益差序格局,其实然与应然截然相反。在农地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公共利益与被征者的私人利益的区分,但二者不构成冲突关系。构成冲突关系的是被掺入过多决策者和执行者私人利益的名义上的“公共利益”与被征者的私人合法利益,界定“公共利益”是破解被征地农民利益遭受侵害难题的突破口。
农地征收 法律制度 公共利益 利益评价
王全弟 李云波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53-161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