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公法人,完善民事主体制度--我国机关法人概念之反思
制定民法典需要按照私法基本原理来重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其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引入公法人制度,以此重构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本文仅对机关法人作一探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抛弃机关法人概念,建立地域为基础的公法人制度,作为公法人的基础类型,以在公法和私法上确立共同主体。
民法典 法律制度 机关法人 权利主体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62-165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