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善意取得基础理论的内在逻辑证成--《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潜在冲突之协调

  基于善意取得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时存在的可能冲突与理论困惑,生发出涉及该制度的几个需要证成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提出具有内在逻辑的证成思路:(1)通过证成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得出善意取得之合同效力的有效性。(2)善意取得也应遵循《物权法》所采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其所依据的合同因此也应该有效。(3)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本质表现在于对抗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4)善意取得遵守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且“转让合同有效”的立法选择,决定了其性质是继受取得。最后,为克服善意取得在适用《物权法》与《合同法》时存在的潜在冲突、保证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有必要摒弃把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法》第51条。

物权法 合同法 合同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 法律适用

彭诚信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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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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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23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