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承担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现状,在侵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加以完善。应当承认未成年人主要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设定宏观的注意义务标准;对于监护人,应当认定其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但是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认定其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与被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因其未履行其职责范围内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通则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 立法完善
齐恩平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3-288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