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救济制度之完善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西方发达国家形成、发展了具有相似功能的不同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简单的专门规定,其余可以规制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和侵权行为条文以及《环境保护法》中涉及不可量物环境污染的条文,但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对不可量物的受害方提供完善而合理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促进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案件的解决。
物权法 不可量物侵害 救济制度 立法完善
叶知年 李金森 陈学凯
福州大学法学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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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99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