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征收中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护
如何界定和认识被征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在不动产征收中的法律地位、利益保护及其救济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容回避、亟待研究的问题。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 不动产征收 法律地位 权益保护 救济制度
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11-318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