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保险救济--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最早开始采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损而进行救济的国家,在网络环境下新风险层出不穷之时,因应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侵权风险,在以传统侵权救济方式进行救济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并通过创设新的险种和新的制度进行专门性的保护,与民事侵权救济一同为新技术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方案,而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的新发展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立体化体系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网络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保险 救济制度
郭丹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19-325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