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无效的特性及其弱化--兼论效力设计的空间
狭义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在成立之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或因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而不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主要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广义的无效,尚包括民事行为最终无效的其他情况。典型的狭义无效具有当然性、绝对性、自始性、永定性四大特点。由于社会生活异常复杂,各国立法或学理无不弱化上述特性,承认一些例外的存在,以增强民事行为立法的合理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的设计,在完全有效和典型无效之间,存在较为广阔的空间。
民事行为 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 立法完善
陈传法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26-335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