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的视角看许霆案
通过对许霆案的分析,认为:许霆从ATM机上取走这些超过合同约定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银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许霆追讨不当得利以使自己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点。然因银行内部对ATM机可能出现的此类故障未预设任何报警系统、事发时又适逢周末而失察、错过良机,从而为许霆完成从不当得利的量变到侵占的质变提供了时间与机会,由此暴露出银行在合同履行环节中存在着不应有的疏漏与不足,银行乃至整个金融行业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保障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合同法 储蓄合同 法律案件 补救措施
鲁叔媛
上海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36-339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