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救济及矫正

  从救济程序观察,现行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救济是不完备的,体现在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征收决定的不可诉;土地所有权确权争议适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诉权无法充分实施。本文提出,土地所有权应被置于完备的权利救济框架之中,完备土地所有权救济的途径是:土地征收决定纳入司法审查;土地权属争议应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重构诉权要素,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物权法 土地所有权 权利救济 诉讼制度

郭洁

辽宁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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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26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