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概念及民事法律上能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例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在民法通则上被设定为机关法人,并以其财产作为交易标的在民事活动上承担责任,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一般的机关多被认为是代表某一主体为各种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与行使权利的真正对象是机关背后所代表的真正主体,本文拟自外国及台湾地区学理上对公法人的定义学说,参照台湾地区的实际状况,对国内尚欠缺此一法制之现象略加析论。
物权法 公法人 土地使用权 行政主体 法律制度
卫芷言
台湾 私立高苑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中山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67-476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