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存单质押权问题研究

  存单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权利质权,其设定、行使与消灭当然适用权利质权的一般规定。然而,与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不同,实行实名制的存单可能因出质人的恶意挂失,而丧失其应有的占有转移之留置效力,此时即使质权人持有存单也无法限制出质人的处分权,因此规范存单质押合同的设定与消灭,对于充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出发,在对存单质权相关问题重新审视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存单核押的法律意义和存单质权的设定、质权的效力以及质权消灭的实质内涵。

物权法 存单质押权 法律效力 权益保护

马燕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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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87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