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组织名誉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本文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群体组织名誉侵权的经验的基础上,对群体组织名誉侵权作出规定。探讨了群体组织本身原则上不得享有名誉权的一般原则,以及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诉讼的一般原则。同时论述了三种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诉讼的例外,即群体组织的规模较小、行为人的陈述涉及群体组织的个人成员以及多因素考量理论。最后阐述了我国群体组织名誉侵权的具体构建情况。
群体组织 名誉侵权 责任制度 个人诉讼 规则构建
张民安
中山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4-80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