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特殊免责抗辩:以毒物致害侵权责任为例兼及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三个免责条款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或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应该对“最高工艺”抗辩或称“发展风险”抗辩进行适当限制,同时还应该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一些特殊免责抗辩进行合理吸纳。
产品责任法 特殊免责 最高工艺 抗辩
涂永前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58-267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