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责任的再探讨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疑问,认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建议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界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体现侵权法的目的和发挥侵权责任的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人 第三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补充责任
纪红心
山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01-306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