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
我国法上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条虽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我们也需要在适用时限制责任。在比较法上,法国采大一般条款模式,而德国采三个小一般条款模式。本文认为,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德国模式更适合我国,并进而提出,应当将不作为侵权的一般条款纳入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之中。
过错侵权 一般条款 不作为侵权 立法模式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21-329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