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类型,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中某一特定事项认识发生分歧或矛盾时的事实存在。医疗事故条例明确规定,对在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给予起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其中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占相当大的比例。本文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请求权主体及如何完善我国这项制度提出的一点见解,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目前正逢我国制定《民法典》,笔者认为应对侵权损害进行完善,使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有法可依。

医疗事故 精神损害赔偿 限额赔偿 请求权 权利主体

刘志慧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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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08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