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过度诊疗行为--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3条

  过度诊疗行为足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施行超越疾病诊疗所需的不必要的检查,造成患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度诊疗行为表现为对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结果不予认可、高精尖技术代替一般的检查、多开药品和拖延疗程以及额外向患者推销保健品等情形;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从立法层面提出规范医方的告知说明义务、建立患方对诊疗行为的选择制度及规定医方承担的侵权责任,对进一步规制过度诊疗行为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医疗事业 过度诊疗行为 法律制度 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

艾尔肯 徐立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大连 辽宁 116029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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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64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