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与不足
《侵权责任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我国原有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进行了完善,其具体表现为:强化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给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保护;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科学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对医学文书资料的保管查询义务: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领域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强调患者知情同意权,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法定证据;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规定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明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 损害责任 立法完善
邓艳君
湖南商务学院 410205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93-600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