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建筑物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
韩世远
清华大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01-616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