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雷诺兹特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引入的必要性

  “雷诺兹特权”是指:对媒体有暇疵的新闻报道予以免责的一种限制性特权。其构成要件为媒体的新闻报道没有“实际恶意”,所披露的事实涉及“公共利益”,当媒体的报道符合披露手段合理、真实、连续和全面的几个要求时,被认为侵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容忍”的态度。鉴于我国目前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多,“雷诺兹”法律现象愈来愈典型化,成熟化。而及时引入“雷诺兹特权”可以消除法律漏洞,限制司法审判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媒体侵权审判案的同案异判现象。另外,目前我国法律给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仅限于报道权、采集权、采访权等,这绝非真正意义上的特权,对媒体的保护也仅限于其无“实际恶意”,而当新闻媒体因报道关乎公共利益、涉及政府事务的内容而侵犯了少数人利益时,是否应得到法律的豁免,应予明确。

新闻媒体 雷诺兹特权 侵权责任法 公共利益

黄华均

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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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