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东资格的民法学分析--基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理与规则的考察
权利能力理论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法理基础所在;未成年人享有权利能力的法律根据源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能力的基本制度功能在于界定民事行为效力而不是对主体制度的构造。民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无行为能力规则既是实现私权主体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也是对意思能力欠缺的弱者保护的有效措施。用无行为能力规则将未成年人拒于股东资格领域之外固然错误;但是忽略行为能力规则对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保护作用也显属失当。
未成年人 法律主体 股东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民法学分析
沈贵明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1-120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