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城”集体土地之归属--“城中村”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宪法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中村”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城中之村,依据社会一般理念判断,应当被认定为城市的一部分。现实中“城中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宪法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实与法律发生了冲突,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归属方面的要求与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则发生了冲突。解决冲突的途径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改变身份,撤消集体建制;不能降低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能直接适用《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改变农民集体的土地之权属,只能修改宪法和法律删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建设城市。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改革和发展,应当废除这一规定。允许农民集体保有“城中村”土地所有权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物权平等保护的需要、是物权法定的需要、是物权公示公信的需要。强行将“城中村”的土地转归国家所有极大侵害农民利益,直接影响城市化的进程。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法律冲突 农民集体利益 集体所有权
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1-282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