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研究-以《物权法》第10条的适用为中心
不动产登记包括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两种。在设权登记的情形下,包括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情形。在登记生效的情形下,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对抗要件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反,宜示登记的情形下,不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而是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安全,确认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有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赞同民事赔偿责任说。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 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 法律公信力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41-448
2010-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