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风险不确定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直接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有限的检测能力、作假手段的改进、不充分的信息以及消费者的心理恐慌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不确定的主要原因,这种不确定性在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又呈现出高、中、低三种风险程度,食品安全立法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把握监管的力度,并相应处理好监管体制不协调、召回条件不合理、风险警示规则不完备和强制封存规则不完善等问题。

食品安全 风险分析 不确定性 法律制度

邓纲 曾静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

国内会议

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513-520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