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者刑事责任的激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食品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但却是以渎职罪的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追究监管者的责任并不能单纯按照渎职罪的归责要求,而需要结合监督过失的相关理论,因为食品监管者的责任已不再是单纯的渎职责任,其所保护的监管者对重大事故的责任需要通过过失认定方法的突破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更新,同时,鉴于中国食品监管体制的不健全,责任认定上应当肯定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采用,在信赖原则的运用上更加慎重。
食品监管者 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
陈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7-535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