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行政执法 成本分析

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

北京

中文

30-39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