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行政执法 成本分析
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0-39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行政执法 成本分析
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0-39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