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多维透视与反思
2009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较为狭隘,食品规制理念需尽心扩张,需要向“食品多样性”转型。食品安全监管与协调机制、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两项制度有改进的制度空间。食品安全与环境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的契合与融合现象,两者同源同质,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改变环境法中的“大城市中心主义”立法模式,对食品安全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市场监管 环境保护
陈真亮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8-268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