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事规制路径的重构--反思以唯法益损害论为判断标准规制食品安全关系
食品安全刑事规制进路上出现的立法空隙,有待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法律发现提供支撑力。只是国民预测可能性也会有左右刑事司法的危险。两者逻辑思路上的契合造成了刑事司法不自觉地坠入唯法益损害论为判断标准,而忽视了刑法的义务宣示作用,不利于针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故应当强调对义务的恪守,发掘适用公共领域内所形成的“非,必须”规则,以达致规范判断的独立,让刑罚处罚更具层次性,避免法律发现的恣意和相同行为不同处罚的结果发生。
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黄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52-361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