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讨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猖獗,刑法保护不力。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强化国家的监管责任。本文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实行行为、“结果”要素、渎职行为与导致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观罪过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然后在本罪立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律规制 司法监督 立法完善
李莎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4-390
2011-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