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征收补偿依据的反思与立法完善--兼评《土地管理法(修订送审稿)》第71条

  城市化进程不能演变为一场恶化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圈地运动”。当农村居民因征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城市居民因拆迁丧失遮风避雨的房屋后,如何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频发的暴力冲突事件既暴露出我国征收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了“市价补偿”的标准,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是否也应当采用该标准成为制度设计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论述了补偿依据从“耕地平均年产值”向“公平市场价值”的转变;以“公平市场价值”为补偿依据的语境论思考;以“土地价值”为基本范畴的制度设计。

征地补偿 制度改革 土地管理法 立法完善

董彪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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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