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重构

  集体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是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核心。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缺位”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的研究即围绕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重构展开研究,以便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集体土地制度 土地产权 所有权主体 制度改革 法律重构

鲁宁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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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50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