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论纲
作者提出应以矿业权抵押登记概念取代抵押备案概念。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
矿业权 抵押登记制度 法律效力 立法模式
陈敦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8-332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