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灵活供地 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并对采矿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 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文章中论述了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即采矿用地取得难,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难。并且提出采矿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采矿用地 土地使用权 法律属性 制度改革

郑美珍

国内会议

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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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55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