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语境下立审执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实践中,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的各自为政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有效化解矛盾所需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前置性。立审不能兼顾,审执难以协调,使裁判所承载的“纸上权利”难以兑现为现实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化解矛盾的目标不仅未能达成一致,反而增加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司法机制反思,认为:在立案阶段,围绕诉讼引导、诉讼风险告知和起诉是否成立等内容展开充分行使是释明权,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充分收集证据,为执行便利提供法律保障。在审判阶段,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执行阶段,谨慎对待存在瑕疵的判决,积极与审判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审判意图,在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的基础上努力推进“案结事了”。
司法部门 社会矛盾 协调机制 审判制度
林卫星 吴广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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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7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